3月14日14时58分,湘江江滩公园附近一滩涂芦苇起火。经全力扑救,明火于当日16时36分被扑灭,火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公安机关接报后立即行动、精准研判,迅速锁定嫌疑人。经查,市民许某某(女,66岁)意图烧毁河床杂草,以便采摘艾叶,不慎引发火灾,发现火势无法控制后离开现场。
当日19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许某某被抓获,并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
野外生火是受到法律法规严格约束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过失引起火灾的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关部门提醒广大市民:春季天气干燥,户外可燃物载量增加,一旦遭遇火源,火势极易随风蔓延,引发险情。为防范火灾,我们必须:
1.严禁擅自在野外用火;
2.严禁将未熄灭的烟头、火种扔入林间、草地;
3.发现火情时,应第一时间拨打119报警。
转自:湖南湘江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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