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道、地下停车场等小区公共空间
本是全体业主共有的
保障通行与安全的重要场所
可现实中
有的业主私自占用堆放杂物
既影响通行,又埋下了消防隐患
遇到这样的情况,物业有权清理吗?
物业清理后业主起诉索赔
法院会如何判决?
来看今年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的这起民生小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广西南宁市某小区物业工作人员邱先生巡查时,发现地下停车场堆放着大量个人物品,调取监控均未查明堆放时间及物主后,物业在物品和墙壁上张贴了清理提示。
同年8月18日,因始终无人认领,邱先生便联系了旧货回收店清运。次日,业主刘先生以物品被盗为由报警。警方核查后排除刑事案件,并告知双方沟通处理。
邱先生联系刘先生后,找搬运公司将物品从回收店送至其指定位置,但刘先生以物品不全为由拒收,物品又被拉回回收店。
不久后,刘先生称始终未看到清理提示,以物业侵害其财产权益为由起诉,要求物业公司及邱先生共同赔偿12419元。

法院:物业已尽告知义务
清理行为合规
2025年5月8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法院审理查明,在涉案小区的临时管理规约中,也对业主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区域进行了约定。原告作为小区的业主,签署承诺书承诺遵守规约,却擅自占用案涉小区地下停车场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存在安全隐患,同时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此,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人对小区的共有部分具有管理职责,物业公司在清理物品前,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清理行为符合规定。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物品清理之后,被告邱先生作为物业工作人员还将物品运回到了原告指定的地点,现场视频与照片显示的物品种类基本吻合。
原告主张财产价值12419元,仅提供自行手写的价格表,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购买记录及票据,且物品已经使用,存在折旧损失,在充分审理全部证据后,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价值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刘先生主张被告物业公司及物业工作人员邱先生赔偿财产损失12419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了原告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小区生活中
公共空间关乎每一位业主的安全与权益
私自占用并不可取
守护消防安全
既需要物业严格履行
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更需要每一位业主
自觉遵守消防安全相关规定
火灾猛如虎,防患在日常
这些消防安全知识
一定要牢记于心








综合:中国消防 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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