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2014年,张女士(化名)入职某咨询公司担任文员,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地点为贺州市,多年来张女士一直在此工作生活。2024年9月,张女士向公司告知自己怀孕的消息。随后,公司以其“业绩考核不合格、不具备原岗位上岗资格”为由,并声称“为保障生育安全”,在未与张女士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决定将张女士调至距离原工作地点数百公里外的另一城市工作,并承诺提供住宿、伙食补贴及报销一趟往返车票。
然而,远距离跨市调动意味着张女士将远离家人,孕期休养、生育安排、家庭照顾等均将受到严重影响。张女士多次向公司提出调岗异议,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公司均未予回应。无奈之下,张女士选择继续在原工作地打卡上班。不料,公司却以“恶意缺岗、旷工”为由辞退张女士。张女士不服,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欠付工资。因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双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公司在张女士怀孕期间以考核不达标等为由,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行变更张女士的工作岗位和地点,且未充分考虑孕期女职工跨市远距离调动可能带来的身体不便、家庭照顾缺失等特殊情况,该调岗行为明显缺乏合理性与必要性。张女士在调岗异议未获回应后,坚持在原工作地正常提供劳动,其行为不构成无故旷工。公司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故法院依法判决公司向张女士支付赔偿金及欠付工资合计8.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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