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报道),广东,因自身缺钱一男子起诉前女友返还三年前同居期间各类花销,共计40万元。
女子称,双方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债务,不存在男方所称女方保管收入的情况,双方虽然共同居住消费,但各自的劳动报酬、投资收益未混同,且分手时已完成部分清算。法院认为,同居期间的行为系自主选择,小额赠与属于一般赠与,且双方未达成借贷或债务合议。最终法院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转自:海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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