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至7月期间,克某以“合作购车投资”和“帮忙办理农村自建房手续”为名,骗取三名受害人共计49000元。受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并将克某抓获归案。
经查,克某与受害人交往过程中,谎称自己有渠道可以低价购买车辆,邀请受害人“合伙投资赚取收益”;同时,他还声称可以“托关系”快速办理农村自建房审批手续,诱骗受害人支付“打点费”和“手续费”。事实上,克某既无购车渠道,也无办理自建房手续的能力,所骗钱款均被其用于个人消费。
案件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检察院后,检察院审查认为,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依法向新疆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克某的诈骗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三名受害人的谅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条件。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克某正是利用部分群众“走捷径”“托关系”“占便宜”的心理,虚构“合作购车”“代办建房手续”等看似“有门路”的噱头实施诈骗。法官提醒广大群众,面对他人提出的资金往来、合作事宜、“托关系办事”等要求,务必提高警惕,多方核实,不轻信、不盲从、不随意转账汇款,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一旦遭遇诈骗,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报警,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心存侥幸之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作者:石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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