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着让儿子儿媳和好如初的愿望,老人立下遗赠,将房产与存款留给儿媳。然而,当时的老人并不知晓儿媳即将和儿子离婚。这种情况下,遗赠还有效吗?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遗赠纠纷案。
陆某甲与梁某夫妇育有儿子陆某乙。1997年,陆某乙与韦某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多年后,二人感情破裂,于2015年8月被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但在离婚判决送达后不久,2015年8月19日,陆某甲与梁某共同立下遗赠,决定将夫妇二人名下位于老家的一处房产及梁某银行存折内的存款余额赠与韦某,而此时,陆某乙与韦某的离婚判决尚未生效。
然而,2015年9月,继承事实尚未发生,韦某便以代理人的身份,将梁某存折中的20万元存款转入了自己的账户。此后,韦某将户口迁出。
法官认为,受遗赠人韦某在陆某甲与梁某立下遗赠时,已经通过诉讼与老人的儿子陆某乙解除了婚姻关系,这一重大事实直接改变了双方的身份关系和法律权利义务。
韦某并未及时将这一情况如实告知陆某甲与梁某,致使两位老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仍以韦某“儿媳”的身份认知作出财产处分决定。这种基于错误认识作出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法律关于“意思表示真实”的必备要件。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陆某甲、梁某于2015年8月19日所立遗赠无效。被告韦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全媒体记者 吴良艺 通讯员 岑素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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