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刮刮乐作为一种即开型彩票,逐渐成为一种流行的娱乐方式。有人“小刮怡情”,为生活添一份乐趣和期待,也有人“豪掷千金”,博取暴富的机会。然而,个别人却动起了歪心思,企图通过不法手段“空手套白狼”,最终换来的不是大奖,而是法律的制裁。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盗窃“刮刮乐”彩票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4日,被告人阳某利用其朋友邵某在被害人李某开设的彩票站上班的便利,在探望邵某时,偷偷将该站点数张彩票偷走并兑得奖金,后将奖金短时间内挥霍一空。
“首战告捷”且未被发现后,荷包空空的阳某“偷”心再起,抓住彩票站库存清点不及时的管理漏洞,于11月9日再次潜入店内将该彩票站的国宝、中国红、火凤凰、中国龙等多本刮刮乐彩票盗走,并拿到其他彩票站点兑奖。
几日后,李某发现库存与销售额无法对应,经调取店内监控发现阳某的偷盗行为,迅速向派出所报案,阳某最终落网。经查,阳某盗窃彩票的票面数额共计2700元,兑奖奖金共计6219元。
盗窃数额是盗窃罪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那么,本案盗窃数额应以票面金额2700元进行认定?还是按照8919元(票面数额2700元+奖金数额6219元)进行认定呢?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3888元(彩票票面数额2700元+奖金数额6219元+其他财物数额496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综合考虑阳某系累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以及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形,最终判处阳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彩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彩票是指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结合财政部发布的《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彩票属于“不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故,本案案涉“刮刮乐”彩票作为即开型彩票,在印刷完成时即已确定了中奖金额,刮开即知晓收益,“可得收益”具有确定性,计算被盗窃的彩票价值时应当以“票面金额+印制奖金数额”进行认定。即使本案阳某在案发时未兑奖,甚至还未刮奖,因其对于奖金有积极追求的主观心态,均应按“票面金额+印制奖金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法官提醒
正如《彩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彩票发行的目的是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当然,它同时可以满足个体娱乐的需求,甚至带来一些意外的惊喜。但彩票并非致富的手段,奋斗才是生活的底色。“小刮”怡情,“大刮”不仅伤财,更加伤神。而若偷盗彩票,此时运气越好,奖金越大,迎接你的法律制裁也将愈加严厉。
对于彩票代销者而言,彩票店多选址于人员密集的场所,存在较大的管理盲点,本案呈现的这种熟人作案现象当下并不少见。对此,彩票者应提高警惕、及时清点库存、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尽可能堵塞管理漏洞,变事后追损为事前防范,共同推动彩票市场更加健康有序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作者:张彬峰 蒲小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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