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保发布价格新规
2026年3月30日起实施
让基本医疗服务进一步明码标价
也让特需服务收费更自主透明

96项整合为35项
取消床位等级分类
近日,广东省医保局正式发布《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原实施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等96项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整合为35项。
此次调整最直观的变化是项目数量大幅精简。现行96项诊查类项目及相关加收、扩展项目将整合为35项及相应加(减)收、扩展项目,原有项目得到简化、归并和去等级化。

现有96项中关于床位费及各加(减)收、扩展项目总共多达33项,仅“分级(A、B、C、D)+分人数(单人、双人、三人、四人)”的矩阵式组合的病床费项目就占19项。
床位费设定广东全省最高限价:二人间90元/日、三人间69元/日、多人间56元/日、多人间临时床位(扩展)20元/日,并明确了价格构成,不满足价格构成必备设施要求的,每少一项减收10%。单人间床位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新生儿床位费(产科)全省最高限价20元/日,可与产妇床位费同时收取,母婴同室时减收4元/日。
另外,在新生儿科住院的患儿,均按普通儿童床位费标准收取;如需使用暖箱,则仅收取“新生儿暖箱费”(全省最高限价72元/日),不再另收床位费,避免重复收费。

安宁疗护每日收费260元
互联网诊查费转向“常规服务”
新版价格项目主动回应医疗发展趋势,将安宁疗护、远程监测等新型服务纳入体系。
每日260元的收费标准,明确涵盖了患者病情评估、诊查、分级护理、各类评估工具使用、心理及精神疏导、情绪安抚、沟通陪伴、临终关怀、个性化支持等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且规定不得与各类“住院诊查费”和“分级护理”同时收取。
从医保制度上,回应了民众对“优逝”的需求,将“减轻痛苦、维护尊严”提升至与“治愈疾病”同等重要的医疗价值维度。

新增远程监测费,指医技人员为院外患者提供的远程实时监测服务,远程监测范围仅限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准许开展的心电监护、除颤器监护、起搏器监护等项目,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病患者的居家连续管理提供了收费依据,推动服务模式从“以医院为中心”向“以患者健康为中心”延伸。
该项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且有明确定价标准——全省最高价88元/日,超过半日不足24小时按一日计算,不足半日按半日计算。
96项待废止的诊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包含了网上就诊诊查费以及其扩展项目,取而代之的,是互联网诊查费及各加(减)收、扩展项目。“网上就诊诊查费”以服务特定病种的应急需求为核心,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使用。
与之不同,新服务价格项目新增的“互联网诊查费”面向通用场景,且与线下一样设置了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知名专家的加收阶梯。但在该服务价格项目中,多项具体价格尚未定价。
救护车“爬楼费”按楼层加收
统一儿童加收年龄
针对救护车转运费计算模糊的痛点,新服务价格项目确立了“基础费+里程费”的透明计价公式,即:
基础费用75元/车次+里程费4元/公里(按救护车往返里程计算),并明确价格涵盖救护车交通往返相关管理费、折旧费、消毒费、油耗、司机劳务等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对于急危重症需带生命维持设备(如ECMO、有创呼吸机)转运的情况,则按 “救护车转运费+相应设备治疗价格项目” 清晰拆分计费,杜绝了打包模糊收费。

“爬楼费”也得到彻底明确,新服务价格项目仅在 “高层无电梯”且为“二楼及以上” 的特定场景下,方可按 “高层人力转运(加收)” 项目收费,标准统一为每层10元,即:二楼收取10元,三楼收取20元,以此类推。
此外,“跨境转运(加收)” 项目则被明确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提供服务的机构依法自主定价。
各地可在省级限价范围内
自主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在《通知》中强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技术劳务的诊疗服务按“一般诊疗费”收取,不能收取各类“门诊诊查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均按整合后项目与耗材清单收费,不得选用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收费。
对各类门诊诊查费、一般诊疗费、各类急诊诊查费、互联网复诊诊查费、家庭病床建床费项目,各地市原则上按本地现行项目价格直接平移,现行价格水平较低地市经评估后可适当上调。同一地市各类门诊诊查费应保持合理比价关系,其中“门诊诊查费(中医辨证论治)”在“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价格基础上上浮不得超过50%。

对于部分具有省广东省统一性的项目,《通知》设定了最高限价及灵活调整空间。各地市在确定本地具体价格时,需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患者费用负担、医保基金运行安全与承受能力、地方财政补贴情况以及区域间价格比较等多种因素,在省级制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合理确定。
其中,便民门诊诊查费、院内院外会诊费、远程监测费、新生儿暖箱费、院内抢救费、心肺复苏术、院前急救费、安宁疗护费、救护车转运费等项目,执行机构可按全省最高限价或在最高限价基础上按比例下浮确定价格。
转自:深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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