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猎海珠湿地鸟类刑事犯罪案件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当庭进行宣判,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江某平、张某贵有期徒刑8个月,赔偿生态环境损失、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7月23日,被告人江某平、张某贵在广州市海珠湖与海珠湿地公园二期中间田地(该田地由海珠区林业和湿地管理局租赁并管理使用)架设长达60米的捕鸟网,非法狩猎1只鸟纲雀形目扇尾莺科黄腹山鹪莺、1只鸟纲雀形目扇尾莺科纯色山鹪莺、66只鸟纲雀形目梅花雀科文鸟属物种,并致其中7只鸟类死亡,上述鸟类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参考价值人民币共计20400元。
2024年9月9日,公安机关在江某平与张某贵住处查获疑似鸟类死体16只,参考价值共计人民币4800元。其中11只为鸟纲鹤形目秧鸡科白胸苦恶鸟,5只为鸟纲鹤形目秧鸡科黑水鸡,两种鸟类均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鸟纲鹤形目秧鸡科黑水鸡还属于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文、图/记者:陈钧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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