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关,亲友难免聚餐饮酒,也容易因此导致发生一些意外事故。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案件,男子酒后骑摩托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同饮者被判赔偿10万元。
同饮者未劝阻酒后驾车被判赔偿
刘某与崔某是同乡发小。2025年1月3日晚,两人相约聚餐,各自饮用5两左右的白酒。次日凌晨1点半左右聚餐结束,崔某驾驶摩托车先送刘某回家,在其住处停留大约40分钟后,又独自骑车回家。归途中,崔某的摩托车没有行驶在规定车道上,一路超速且无视禁令标志。凌晨2时18分许,崔某发生交通事故,跌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崔某的继承人认为,共同饮酒人之间有相互照顾与注意的义务,包括提醒、劝阻、护送等。刘某对崔某过量饮酒的行为未加以劝阻,亦未履行对崔某醉酒后照顾、护送义务,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91万余元。
嘉定法院指出,本案争议焦点为刘某对崔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损害结果是否具有一定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受害人应当清楚自己的酒量、过量饮酒的危害以及酒后驾车的危险性。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崔某酒后违法驾驶摩托车,实施了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通行、超速行驶以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因此醉酒后违法驾驶机动车系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加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共同饮酒人存在劝酒、逼迫饮酒等不当行为,崔某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根据查明事实,刘某明知崔某驾驶机动车前来,应当对酒后驾车的危险具有预见性,不仅未能劝阻,反而在距离较短的情况下乘坐崔某驾驶的摩托车先行回家,继续放任崔某酒后驾驶摩托车返家,使其处于持续的危险行为之中。刘某作为同饮人未尽必要的提醒、劝告、照顾等注意义务,对崔某的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综合考量共饮人之间的密切程度、违法行为的性质、过错大小以及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最终,法院酌定判令刘某赔偿崔某的继承人损失10万元。
注意!这四种情况同饮者需担责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民事案件中同饮者之间的注意义务主要来源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组约酒人、共同饮酒人的先前行为。审判实务中同饮者需承担法律责任的四种典型情形为:
第一类,强迫性劝酒。共同饮酒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的情况下仍劝其饮酒,这些行为直接违反了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一旦发生损害后果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认定为具有明显过错。
第二类,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如明知对方有心脏病、高血压等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以致诱发疾病。这种情况下,同饮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类,未对醉酒者进行妥善照顾。当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自控能力时。同饮者未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以致造成严重后果。此时,这种不作为也可能会构成侵权。
第四类,对酒后驾车行为未加以劝阻以致损害。同饮者明知对方酒后驾车却未有效劝阻,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人员伤亡等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下,同饮者同样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在责任比例划分方面,一般而言饮酒者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承担主要责任;组织者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与普通同饮者相比,通常要承担更多的责任;积极参与劝酒者与一般参与者相比,通常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在进行责任认定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饮酒过程中是否存在劝酒、灌酒等行为;共饮者之间关系的亲密程度;组织者对饮酒活动的控制程度;醉酒后的处置是否及时妥当;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等。
作者:解放日报 王闲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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