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2019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乐安县鳌溪镇经营一家卤味店。2023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为了让卤制的肉类食品卖相好看促进销售,自行购买标注配料“日落黄”70%的食品添加剂。2025年4月30日,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工作人员对王某某的卤菜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多瓶食品添加剂以及卤制好的卤猪脑面。
后对卤猪脑面进行送检,得出其中“日落黄”含量为0.00172g/kg的不合格结论,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王某某在卤肉制品中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
王某某自述,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日落黄”制作卤猪脑面累计2000斤左右,销售金额共计4万元左右,获利1万元左右。
乐安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超范围在卤肉制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日落黄”,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综合被告人王某某自首、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关乎千家万户幸福安康。任何危害群众饮食安全的行为,都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从业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前,务必仔细核对国家标准,严格遵守使用范围和用量规定,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作者:丁建炜 戴玮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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