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拿”自己的东西,实则已触犯刑法。陈某利用“先享后付”的购物模式,精心设计并实施盗窃,触犯刑法。近日,湖北省蕲春县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依法对陈某作出批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5年11月初,陈某在网络租赁平台利用“先享后付”的以租代买方式订下一台手机。按照平台规则,他只需先行支付100元押金,待手机到达快递点验货并支付租金即可完成交易。数日后,手机如期抵达快递服务点。陈某前往验货,确认手机崭新无误后,却以“一时资金不便”为由,未当场支付租金,也未办理签收,而是将手机暂时留在了快递点。当日深夜,他趁四下无人,翻窗潜入快递点,盗走自己白天验看过的手机。得手后,陈某迅速将手机以3500元的价格转卖给一家二手手机店。其后,快递点发现上述快递消失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件很快告破,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盗窃罪将该案移送蕲春县检察院审查批捕。
“我拿的是我自己名下的快递,怎么能算偷?”陈某辩解道。承办检察官方玉向其释法说理,“以租代买”模式下,陈某支付100元押金仅为订立租赁合同的担保,在未付清全部约定租金前,手机的所有权仍属于租赁平台或销售方,陈某仅享有依约支付租金后取得手机使用权的期待权。其验货后拒不付款,随即以秘密手段窃取手机,主观上具有非法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直接故意。快递点在收货人支付费用前,依法负有对该手机的保管责任,陈某的行为侵犯了快递点代为保管的财产权利,最终侵害了手机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经鉴定,该手机价值7500元,已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陈某将手机盗出并转卖,已经实现了对财物的非法控制和处置,属于犯罪既遂。目前,蕲春县检察院已依法对陈某作出批捕决定。
检察官提醒,新型消费模式不是法外之地。随着各类电商、租赁模式的快速发展,消费者切勿混淆“自己下单”与“自己所有”的法律概念。在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前,财物所有权并未转移,以非法手段占有即为盗窃。任何试图利用规则漏洞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作者:刘子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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