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杨光林放火罪一案,并当庭作出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3月,被告人杨光林因生活琐事心生不满,在惠水县好花红镇附近山林故意实施放火行为,造成大量山林被烧毁,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杨光林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光林因生活琐事对社会不满,故意放火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后果以及其具有的坦白、年满七十五周岁、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杨光林有期徒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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