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给儿子20万元用于结婚。父亲去世后,继母以自己不知情、该笔钱款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继子返还,继子该还吗?
再婚家庭因遗产继承闹纠纷
张女士与小陈的父亲老陈于2007年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并共同抚养各自婚前子女。在老陈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后,张女士与小陈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张女士称丈夫老陈曾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分两次向亲生儿子小陈转账合计20余万元,用于小陈结婚购房及支付彩礼。张女士认为,该款项属于她与老陈的夫妻共同财产,老陈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处分,侵害了她的财产权益。
于是,张女士将继子小陈诉至法院,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小陈返还全部款项。
赠与行为,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为赠与合同纠纷,老陈无偿向小陈转账,小陈也接收了转账,二人应达成了赠与合同关系。关于赠与合同的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
该案中,老陈与张女士是夫妻关系,且老陈收入一般,张女士对家庭大额支出不知情不符合常理;老陈作为小陈亲生父亲,在自身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支持子女结婚、购置房产不违反公序良俗。小陈作为其子女,在接受老陈的赠与时有理由相信该行为是老陈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且老陈赠与的财产并未超出其负担能力,不能认定为恶意串通;即使张女士不知情,老陈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无权处分并不是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老陈的赠与行为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认定有效。
判决书
综上,临澧县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张女士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综合:“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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