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购买、吸食
到加价转卖
他们八人“组团”
偷偷贩卖
含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的
“上头电子烟”
殊不知
等待他们的
将是法律的制裁
......
2024年10月初
陈某甲为个人吸食
多次在网上购买“上头电子烟”
期间,他将“上头”烟油
普通烟油勾兑后
先后多次向他人贩卖
以此牟取利益
同年10月11日
占某通过加密聊天软件
联系上陈某甲
并伙同陈某乙前往江西某市
从陈某甲处
购得100ml“上头”烟油
次日
二人返回黄冈市蕲春县
并以两倍价格
向马某、梅某贩卖
随后
四人在马某家中
将购得的“上头”烟油进行
勾兑、分装
制成“上头电子烟”
一部分用于共同吸食
其余部分对外贩卖
2024年10月15日凌晨
马某、梅某
因吸食“上头电子烟”
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尿液检测
二人均呈依托咪酯阳性
此后
占某、陈某乙、陈某甲
相继被抓获
到案后经尿液检测
亦均呈依托咪酯阳性
公安机关在陈某甲住处
扣押的液体烟油
经鉴定含有美托咪酯成分
此外查明
除上述五人外
涉案人文某、李某、田某
也存在
有偿转卖涉案电子烟的行为
贩卖对象中包含多名未成年人
社会影响恶劣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
本案8名被告人均存在
贩卖含有列管成分电子烟的行为
且明知所购烟油
具有麻醉、兴奋等药效
能够认识到其毒品属性
同时,贩卖对象均是
为追求刺激效果而吸食
具有“非法使用性”
结合在案证据
最终认定被告人
均主观明知是毒品而贩卖
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黄冈市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依法提起公诉
近日
法院经审理判处
陈某甲、占某、陈某乙等
8名被告人
六个月至三年二个月
不等的有期徒刑
并处相应罚金
转自:湖北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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