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是一种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适量服用能暂时缓解吸毒者在毒瘾发作时的症状,所以该药品不仅可用于戒毒,也成了一些吸毒人员的替代选择。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各类毒品的依法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吸毒者想要买到毒品越发困难,一些人便打起了盐酸丁丙诺啡的主意,打着买卖药品的名义向吸毒人员供应,从而谋取非法利益。山西省宁武县检察院近日公布了这样一起因违法出售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最终获刑的案件。
申某是一名戒毒人员,在某戒毒医院办理了登记进行服药辅助戒毒,每周固定时间可以去该医院开取定量的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申某作为常年毒品吸食人员,在明知滥用该药品可造成药物依赖的情况下,为赚取外快,有意减少自己的用药量,将剩余药品加价卖给同样吸食毒品的郭某。
某日,吸毒人员王某联系郭某,欲购买毒品,郭某遂将从申某处购买到的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加价卖给王某。王某与郭某在约定地点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申某明知将自己戒毒的精神药品出售将构成贩卖毒品犯罪,为牟利仍向他人出售;郭某将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非法贩卖给他人牟取利益,该二人的行为均涉嫌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依法提起公诉。宁武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申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涉案赃款依法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当前我国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严格管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不可用于非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用途外的任何非法途径。检察官提醒大家,戒毒人员要注意,切勿将治疗毒瘾的管制类药品向他人出售,否则将会身陷牢狱之灾。大家在远离海洛因、冰毒等传统毒品的同时,也要警惕对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等麻醉、精神药品的滥用,一旦发现有人吸食毒品或贩卖毒品,请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

【转自:宁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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