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
琼海市人民法院发布一则案例
涉及一起交通事故
被告人黎某某在肇事后
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
而不履行报告的法定义务
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其行为符合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情形
被告人黎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1日,被告人黎某某驾驶小型汽车沿琼海市嘉积镇双拥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因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且操作不当,碰撞到站在右侧路边的行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在120急救车及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被告人黎某某未向到场的交通警察表示其驾驶员身份也未报告事故情况,而是弃车跟随120急救车陪同李某某到琼海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后又在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医院。
次日14时左右,被告人黎某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琼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
经琼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一级。经琼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黎某某未注意观察路面操作不当,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现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李某某在事故中没有交通违法行为,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后琼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补充说明,因被告人黎某某未注意观察路面操作不当,其违法行为系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李某某在靠近路边被撞,在事故中无违法行为,即便黎某某在事故中未逃逸,也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黎某某及其家属共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约5万元。
判决结果
琼海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琼9002刑初24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被告人黎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向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显然应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因此,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者、报警并如实陈述事实经过,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是肇事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被告人黎某某在肇事后,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履行报告的法定义务,虽然其跟随伤者到医院并先行垫付部分医疗费,但在其离开医院时,仍未表明其驾驶员身份,未留下其联系方式,也未向公安机关报告事实经过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其有报案条件而不报案,可以投案而不投案,应认定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其行为符合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情形。
被告人黎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再去投案,是逃逸事后的行为,并不影响逃逸事实的存在。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被告人虽然在肇事后跟随伤者到医院并先行垫付部分医疗费,但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而未完全履行报告的法定义务,其离开医院时未表明驾驶员身份,未留下其联系方式,也未向公安机关报告事实,仍构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警醒广大市民:交通肇事发生后,车辆驾驶人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向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报案是法定义务。发生事故后一定要第一时间救助伤者,报警后自觉接受调查,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正确处置免后患。
转自:琼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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