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9日,张某某与李某某等5人聚餐。席间,张某某喝了大量白酒,用餐后独自乘网约车回家。据网约车司机陈述:2024年2月19日晚20时左右,张某某上车后说自己喝多了,言语逻辑混乱。到达指定地点后,说不是他的家,让听其指挥,最后绕了20分钟左右,还是在原来下车的地点下去了。次日5时,环卫工人清扫时发现了昏睡在外奄奄一息的张某某后,立即报警并送往医院。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张某某的母亲和妻子,将与其一同喝酒的5人告到了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家属认为,5人明知张某某已处于醉酒状态,家人又不在本地,未能尽到提醒和照顾义务,对其死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失。所以请求法院判令5人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70余万元的30%。2024年3月,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庭审现场5人表示,聚餐时没有相互劝酒,都是尽兴就好,且其中2人未饮酒。李某某说,聚餐结束看到张某某喝得有点多,想要送他回家,但其坚持自己打车。 经审理,法院根据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依法认定张某某因醉酒卧睡室外,加之低温天气导致死亡。法官表示,共同饮酒时,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身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张某某作为聚会的参与者,应当预料到大量饮酒可能带来的后果,缺乏对自身情况的正确认识及控制,所以对其死亡存在较大过错,酌定其自担80%的责任。
经计算,张某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70余万元,其自行承担80%责任,共计50余万元。李某某等5人作为聚会的参与者,应当对共同饮酒的人尽到安全照顾义务,对张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共同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20余万元。聚会组织者,承担6%的赔偿责任;李某某虽未饮酒,但因张某某给其打电话后加入聚餐,其促使了张某某饮酒的情形,承担6%的赔偿责任;另一位未饮酒者,承担2%的赔偿责任;送张某某上车的人,未履行安全护送义务,仅是将其送上车便离开,承担4%的赔偿责任;另外一位同桌人,因与张某某不熟,承担2%的赔偿责任。
判决下达后,5人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2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结束后,5人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今年9月,该院出具裁定不予受理。目前,此案已审理终结。(全媒体记者 张冲 通讯员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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