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表决通过。记者留意到,《办法》在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妇女相关权益保障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就学、服役、务工、经商、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阻挠或者强迫妇女迁移户籍。
关于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遭受侵害时的救济措施,《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采取谈话、对话、函询等方式,开展调查和调解,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拒不接受约谈或者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查处。对查处的典型案例,可以向社会公布。
文/记者:杨朝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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