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的一天,张某饮酒后驾驶收割机上路。途中,他超速行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离世。
交管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张某酒驾及未保持安全车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需承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的法定受益人父母、妻子、儿女5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收到了拒赔通知书,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酒后驾驶属于责任免除情形,张某在投保时已签字确认“对免责条款已知晓”,且保险条款中关于“酒后驾驶免除保险责任”的内容均以特别形式突出标注,事故认定书也确认张某的酒驾事实,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向张某作出充分提示与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应属无效,保险公司不应拒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中,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进行加黑加粗,且张某签字确认知晓,依法履行了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合法有效。同时,保险合同中还明确约定“只要投保人存在酒驾行为,保险公司即可免除责任”。综上,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新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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